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621号
周忠艳: 本院受理原告周钜辉诉被告姚翼、周忠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姚翼、周忠艳分别在50万元出资额本息范围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对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16〕2785号仲裁裁决所确定中山市翼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12408.05元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为55元(原告周钜辉已预交),由被告姚翼、周忠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周钜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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