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廖惠良: 本院受理原告吴泽祺诉被告廖惠良、林国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935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廖惠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泽祺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19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廖惠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泽祺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000元; 三、被告林国培对被告廖惠良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廖惠良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4元,减半收取2347元,诉讼保全费1651元,合计3998元(原告吴泽祺已预交),由被告廖惠良、林国培负担(两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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