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欧日波: 本院受理原告杨兆永诉被告欧日波、陈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183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欧日波、陈美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兆永清偿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其中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以4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及诉讼保全费420元,合共1220元(原告杨兆永已预交),由被告欧日波、陈美莉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美莉: 本院受理原告杨兆永诉被告欧日波、陈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183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欧日波、陈美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兆永清偿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其中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以4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及诉讼保全费420元,合共1220元(原告杨兆永已预交),由被告欧日波、陈美莉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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