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赵群妹: 本院受理原告卢立章诉被告赵群妹、李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赵群妹、李伟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卢立章清偿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4倍计至2015年1月27日,从2015年1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卢立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9元(原告卢立章已预交),由原告卢立章负担127元,由被告赵群妹、李伟洪连带负担6962元(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伟洪: 本院受理原告卢立章诉被告赵群妹、李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赵群妹、李伟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卢立章清偿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4倍计至2015年1月27日,从2015年1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卢立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9元(原告卢立章已预交),由原告卢立章负担127元,由被告赵群妹、李伟洪连带负担6962元(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