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向小英: 本院受理原告范春文诉被告向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786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7)粤2071民初678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向小英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依云路1号君华新城3区67幢1903房的房地产[不动产证书号:粤(2017)0030432]价值相当于135000元的产权份额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2017)粤2071民初6786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范春文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翠岭路2号天晴汇府1幢4层 17 卡的房产[房产证号:0214033021;土地证号:国(2014)易1501959]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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