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819号
郑斯超: 原告中山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美婷、郑斯超、冯素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8元,减半收取33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