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邝桥悦: 本院受理原告易旭伟诉被告邝桥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12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邝桥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易旭伟支付借款利息12426.75元; 二、被告邝桥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易旭伟支付律师代理费77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原告易旭伟已预交),由被告邝桥悦负担(被告邝桥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易旭伟)。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