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梁威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智容诉被告李二香、梁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616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二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智容清偿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二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智容支付代理费3750元; 三、驳回原告张智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0元,保全费1033元,合计3383元(原告张智容已预交),由原告张智容负担1297元,被告李二香负担2086元(被告李二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张智容)。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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