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市雁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雁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帅军、李佳影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详见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深圳市雁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71311.39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款额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 二、被告帅军、李佳影对被告深圳市雁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4元(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保全费531,共计5635元。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050元,被告深圳市雁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帅军、李佳影负担1585元, 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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