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阳文全: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阳文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被告阳文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0550.05元、利息2916.46元、罚息403.64元(暂计至2017年1月20日,从2017年1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8.8%计,罚息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 二、被告阳文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元,诉讼保全费469元,共计1391元(该款原告珠海华润银行中山分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阳文全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珠海华润银行中山分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