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王海燕,吕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132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王海燕签订的《网上银行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编号:JG7CFC20161490号); 二、被告王海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2714.92元、拖欠本金的罚息425.7元、应收利息的罚息382.16元【以上暂计至2017年8月16日,从2017年8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 三、被告王海燕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9000元; 四、被告吕志斌对被告王海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8元,诉讼保全费2129元,共计8257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 行已预付),由被告王海燕、吕志斌负担(该款被告王海燕、吕志斌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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