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起湾比华利山房地产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钊洪、袁铭光诉被告中山市起湾比华利山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55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中山市起湾比华利山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袁钊洪、袁铭光办理位于中山市东区比华利山致富街7号302房的房地产的不动产权证。 案件受理费1258元(原告袁钊洪、袁铭光已预付),由被告中山市起湾比华利山房地产公司负担(被告中山市起湾比华利山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袁钊洪、袁铭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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