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梅: 本院受理原告陈鸿文、关红诉被告刘梅、中山市裕和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1675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刘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鸿文、关红清偿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2年1月2日的利息为197260元,自2012年1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起,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陈鸿文、关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1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1217元(原告陈鸿文、关红已预交),由被告刘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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