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钟春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钟春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7822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被告钟春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292.98元、利息1969.62元(以上暂计至2017年7月29日,从2017年7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按月计收复利)以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1438.75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中山分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钟春连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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