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795号
吴丽远: 原告中山市沙溪镇一丰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中山易安居智能家居服务有限公司、严必俊、吴丽远、福建绿欧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山易安居智能家居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沙溪镇一丰装饰材料商行支付货款214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路易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易安居智能家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沙溪镇一丰装饰材料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795号
福建绿欧家居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沙溪镇一丰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中山易安居智能家居服务有限公司、严必俊、吴丽远、福建绿欧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山易安居智能家居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沙溪镇一丰装饰材料商行支付货款214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路易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易安居智能家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沙溪镇一丰装饰材料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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