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4144号
黄橹侨: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南支行诉被告黄橹侨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橹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南支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合计118438.12元。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南支行对被告黄橹侨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西区岐沙路天海城怡海阁2楼A座房地产(房地产他项权证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301465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南支行负担202元, 被告黄橹侨负担2526元(该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南支行已预交,被告黄橹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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