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1384号
沈旭: 原告胡汉谋诉被告沈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胡汉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