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杨伟方: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惠州市诚资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杨日阳、郭红珍、杨伟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第91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对被告惠州市诚资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银泰达实业有限公司、杨日阳、郭红珍、杨伟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040元,减半收取为720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7020元,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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