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9624号-唐忠飞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21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624号


唐忠飞: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唐忠飞、唐如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624号。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忠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返还59956.1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532.08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5日起算,以49424.06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5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唐如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返还25695.4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513.75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5日起算,以21181.74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5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4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1元,由被告唐忠飞负担1360元,由被告唐如安负担583元。被告唐忠飞、唐如安对其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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