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8986号
何志斌: 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大汉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何志斌、林颜清、苏松润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准许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松润的起诉。 鉴定费12934元,(被告苏松润已预交),由被告苏松润自愿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