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张法胜: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浩友汇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中石、戴春兰、张法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090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浩友汇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4元,减半收取13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长沙浩友汇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