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吴仲凯: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锋与被告吴仲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152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永锋与被告吴仲凯于2016年6月26日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书; 二、被告吴仲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永锋返还工程款25792.21元; 三、被告吴仲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永锋赔偿损失3600元; 四、驳回原告李永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元(原告李永锋已预交),由被告吴仲凯负担(被告吴仲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李永锋);评估费3000元(原告李永锋已预交),由被告吴仲凯负担(被告吴仲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李永锋)。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