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富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林富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本院(2016)粤2071民初24620号民事裁定书(详见民事裁定书)。 查封徐珍华与被告林富荣共有的位于中山市西区穗兴路1号顺心居9幢2座302房房地产[不动产证书号:粤(2016)0022105粤(2016)0022106]中属于被告林富荣所有的价值相当于230000元的产权份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告林富荣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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