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3703号
黄东: 原告伍焕明诉被告黄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被告黄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原告伍焕明支付劳动报酬924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东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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