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行审958-中山市黄圃镇明辉腊味厂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26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黄圃镇明辉腊味厂:
  本院受理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中食行罚[2016]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作出(2017)粤2071行审958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行审958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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