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春: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林春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详见民事判决书)。 被告林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63611.34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7年8月9日利息(含罚息)为45538.01元、复利3555.65元;从2017年8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金额按贷款年利率15.12%水平上加收50%计算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2元,财产保全费1864元,合计7196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林春负担(该款被告林春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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