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韩学高: 本院受理原告彭伟加诉被告韩学高、中山易安居智能家居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53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韩学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彭伟加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以及利息(计算方法: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韩学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彭伟加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中山易安居智能家居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韩学高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韩学高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原告彭伟加已预交),由被告韩学高、中山易安居智能家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韩学高、中山易安居智能家居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彭伟加)。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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