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福来: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刘福来的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261号民事判决书(详见民事判决书)。 被告刘福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58319.53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7年7月27日利息(含罚息)为55668.32元、复利5442.5元;从2017年7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金额按贷款年利率17.4%水平加收50%计算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4元,减半收取2832元,财产保全费1975元,合计4807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刘福来负担(该款被告刘福来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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