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9376号-孔林科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28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孔林科: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孔林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9376号民事判决书(详见民事判决书)。
  被告孔林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拖欠的借款本金49343.07元及利息(含罚息)【利息(含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计至2016年11月16日的利息(含罚息)1685.11元、复利45.87元;从2016年11月17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未到期部分本金按贷款利率月利率1.6%计算利息,逾期金额按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复利;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按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元,财产保全费608元,总计1878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孔林科负担(该款被告孔林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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