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彭辉化: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霞诉被告彭辉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19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彭辉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玉霞归还借款本金220000元; 二、被告彭辉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玉霞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彭辉化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原告李玉霞则有权对被告彭辉化所有的粤TVV404路虎牌小汽车(型号:CJL6440L1AW5,发动机号:015013054210,车架号:L2CVA2BG7FG109344)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驳回原告李玉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6元(原告李玉霞已预交),由被告彭辉化负担(被告彭辉化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李玉霞)。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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