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965号
深圳市隆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原告朱建业诉被告叶东明、王丽丹、第三人深圳市隆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被告叶东明、王丽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朱建业退还货运代理预付款462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6200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6元(该款原告预交),由被告叶东明、王丽丹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朱建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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