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小丽: 本院受理原告田伟与被告黄小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43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黄小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田伟定金50000元及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6年9月8日起,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6元(原告田伟已预交),由被告黄小丽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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