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黄青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被告郭钊坤、黄青梅的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本院(2016)粤2071民初948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详见民事裁定书)。 解除对被申请人郭钊坤名下位于中山市康华路2号之一馨园5幢1809房房地产[合同业务编号:HTN2014063936]价值相当于68176.94元产权份额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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