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8763号-陈惠玲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28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惠玲:
  本院受理原告田勇诉被告陈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76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陈惠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田勇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利息(计算方法:以2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田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6元(原告田勇已预交),由被告陈惠玲负担(被告陈惠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田勇)。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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