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岸平: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李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11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将(2016)粤2071民初1115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16行中“从2016年4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补正为“从2016年9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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