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12117号
黄高阳: 原告朱灿磊、黄高阳诉被告欧国洪、中山市东燕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欧国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朱灿磊返还押金20000元,支付承包收入12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合计52000元; 二、驳回原告朱灿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欧国洪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朱灿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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