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16713号
黄宇燕: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黄宇燕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16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宇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7年6月5日信用卡欠款本息、滞纳金、手续费合计244435.73元,以及从2017年6月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黄宇燕提供的抵押车辆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粤T64G86,车辆型号:SGM7203FAA1,发动机号:143075242)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2元,诉讼保全费1784元,合计687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60元,被告黄宇燕负担6816元(该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被告黄宇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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