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23304号
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美怡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3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美怡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006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1006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1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2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合计3572元(原告广东美怡乐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起内迳付原告广东美怡乐食品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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