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吕志斌: 本院受理原告冯燕仪诉被告吕志斌、王海燕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490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吕志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冯燕仪支付转让款732250元、补偿款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实际尚欠转让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且不超过360000元,其中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19日期间以120万元为基数,2017年5月20日至2017年9月5日期间以70万元为基数,此后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计付); 二、被告吕志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冯燕仪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 三、被告王海燕对被告吕志斌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冯燕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70元(原告冯燕仪已预交),由原告冯燕仪负担3240元,被告吕志斌、王海燕共同负担2143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