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和迪: 本院受理原告刘瑞仿诉被告李华萍、王和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华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瑞仿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8日起总计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李华萍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刘瑞仿有权就被告李华萍持有的证券代码为832660的3500000股的恒成股份转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 三、被告王和迪对被告李华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和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华萍追偿; 四、驳回原告刘瑞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00元(原告刘瑞仿已预交),由原告刘瑞仿负担1226元,由被告李华萍、王和迪负担27374元(被告李华萍、王和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刘瑞仿)。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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