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3509号
林旭东: 本院审理原告何建清诉被告林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旭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建清支付货款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3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何建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该款原告何建清已预交),由原告何建清负担5元,被告林旭东负担20元(该款被告林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何建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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