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6125号
钟园园: 本院审理原告中山市聚龙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园园、夏伟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园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聚龙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1833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418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聚龙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6元(原告中山市聚龙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钟园园负担(被告钟园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聚龙纺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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