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6831号
中山市伽宏快递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黎海平诉被告中山市伽宏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伽宏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黎海平返还网点押金30000元; 二、被告中山市伽宏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黎海平支付快递盈余166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元(原告黎海平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伽宏快递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山市伽宏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黎海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