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羊桃: 本院受理原告梁培棠诉被告李羊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44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李羊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培棠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原告梁培棠已预交),由被告李羊桃负担(被告李羊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梁培棠)。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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