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祖财: 本院受理原告牛宇华诉被告王祖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99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王祖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牛宇华偿还借款55000元(其中本金50000元,利息5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元(原告牛宇华已预交),由被告王祖财负担(被告王祖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牛宇华)。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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