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3861号-姚玲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29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姚玲: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第3861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被告姚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本金430029.21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2月13日,利息为8755.65元、罚息为44.23元、复利为131.72元;从2017年2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贷款利率以贷款放款日前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0.00%确定,如遇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贷款利率于次年对日调整)。
  二、被告姚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4300元。
  三、被告姚玲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被告姚玲提供的抵押物即中山市东凤镇万科金色家园2期3幢201房(易房抵字第DY20144406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0元,诉讼保全费2836元,合计110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姚玲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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