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陆诗敏: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芳诉被告陆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31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陆诗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丽芳偿还借款本金13500元及逾期利息3240元。 二、被告陆诗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丽芳偿还借款本金13500元及逾期利息3123元; 三、被告陆诗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丽芳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及逾期利息1800元; 四、被告陆诗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丽芳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逾期利息552元; 五、驳回原告张丽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8元(原告张丽芳已预交),由原告张丽芳负担111元,由被告陆诗敏负担1457元(被告陆诗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张丽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