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8755号
周结文、李彩琼: 本院审理原告陈杏棠诉被告周结文、李彩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周结文、李彩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杏棠清偿货款人民币38000元及利息(以38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3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元,由被告周结文、李彩琼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陈杏棠)。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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