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世海: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文诉被告谢秋华、陈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56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谢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建文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谢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建文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建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0元(原告王建文已预交),由原告王建文负担100元,由被告谢秋华负担6720元(被告谢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王建文)。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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