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0360号-中山市起湾混凝土制品公司、中山市伟利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陈杰锋、李丽娜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29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360号


中山市起湾混凝土制品公司:
  原告中山市晟通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起湾混凝土制品公司、中山市伟利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陈杰锋、李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山市起湾混凝土制品公司、中山市伟利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山市晟通新建材有限公司清偿货款2656406.6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656406.65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杰锋、李丽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52元(原告中山市晟通新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起湾混凝土制品公司、中山市伟利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陈杰锋、李丽娜共同负担(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360号


中山市伟利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晟通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起湾混凝土制品公司、中山市伟利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陈杰锋、李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山市起湾混凝土制品公司、中山市伟利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山市晟通新建材有限公司清偿货款2656406.6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656406.65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杰锋、李丽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52元(原告中山市晟通新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起湾混凝土制品公司、中山市伟利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陈杰锋、李丽娜共同负担(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360号


陈杰锋:
  原告中山市晟通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起湾混凝土制品公司、中山市伟利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陈杰锋、李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山市起湾混凝土制品公司、中山市伟利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山市晟通新建材有限公司清偿货款2656406.6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656406.65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杰锋、李丽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52元(原告中山市晟通新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起湾混凝土制品公司、中山市伟利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陈杰锋、李丽娜共同负担(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360号


李丽娜:
  原告中山市晟通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起湾混凝土制品公司、中山市伟利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陈杰锋、李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山市起湾混凝土制品公司、中山市伟利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山市晟通新建材有限公司清偿货款2656406.6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656406.65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杰锋、李丽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52元(原告中山市晟通新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起湾混凝土制品公司、中山市伟利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陈杰锋、李丽娜共同负担(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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